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在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信用評級的機構進入和退出該市場的程序、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基本原則及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主體。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2.1信用 credit
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多產生于融資行為和商品交易的賒銷或預付之中,如銀行信用、商業信用等。
2.2信用評級 credit rating
也稱為資信評級,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評級對象的諸多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就其償還債務的能力及其償債意愿進行綜合評價,并且用簡單明了的符號表示出來。
2.3信用等級 credit ratings
信用評級機構用既定的符號來標識主體和債券未來償還債務能力及償債意愿可能性的級別結果。
2.4信用評級機構 credit rating agency
依法設立的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2.5債券信用評級 bond credit rating
以企業或經濟主體發行的有價債券為對象進行的信用評級。
2.6主體信用評級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以企業或經濟主體為對象進行的信用評級。
2.7評級對象 object rated
即被評對象,信用評級機構(行為主體)進行信用評級業務的操作對象(行為客體)。信用評級的對象一般可分為二類:即債券信用評級和主體信用評級。
2.8信用評級報告 credit rating report
信用評級機構根據收集到的資信調查資料,作如實的記載和系統分析整理,按評級要求和程序給予信用等級,并撰寫充分反映評級對象真實信用情況的報告。
2.9債券 bond
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并且承諾按約定條件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2.10短期債券 short-term bond
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債券為短期債券。
2.11中長期債券 medium/long-term bond
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債券為中長期債券。
3 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主體和客體界定
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主體是指信用評級機構。它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采用科學、客觀的評級方法并按合理、規范的評級程序對評級對象的信用狀況作出分析評價,向評級結果的使用者(如商業銀行、投資者等)提供整合分析后的信用信息。
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客體是指評級對象。
4 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市場的進入與退出
4.1 進入條件
從事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應取得評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認可。
4.2 進入程序
4.2.1 書面申請
擬進行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應以書面方式向評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2.2 提交材料
向評級業務主管部門遞交申請書,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管理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 遵照物價部門核定或備案的收費標準;
——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 公司章程;
—— 信用評級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 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對于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機構,報最近所有年度的財務報表);
—— 辦公場所及組織機構的設置情況;
—— 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指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簡歷及有關資料;
—— 信用評級機構擬開展業務的范圍及執業能力情況說明等;
—— 評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求附加的其他資料。
4.2.3 審查
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對信用評級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4.2.4 運行
審查合格的信用評級機構,由評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后,正式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4.3 退出程序
退出信用評級市場的情形分為主動退出和強制退出。
4.3.1 主動退出
出現以下情況信用評級機構可主動退出:
—— 由于終止信用評級業務的;
—— 由于破產等原因無法繼續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
退出機構至少在終止信用評級業務之前的3個月向評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接到書面回復后開始辦理退出手續。
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將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該機構退出該市場的消息及有關事項。
信用評級機構在退出信用評級市場之后,應及時將退出該市場的消息及有關事項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退出機構保留的與業務相關的資料應按評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理。退出 機構及其員工應對評級對象(發行人)的評級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4.3.2 強制退出
出現以下情況可由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強制信用評級機構退出市場:
—— 危害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企業信息安全的;
—— 不履行信用評級機構應有職責,且情節惡劣的;
—— 不遵守信用評級機構行為準則,造成嚴重影響的;
—— 危害投資人、評級對象(發行人)利益,嚴重損害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聲譽的;
—— 不遵守評級業務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
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認定某信用評級機構存在上述嚴重情形的,經指正,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改正,可書面通知該機構按有關要求辦理退出手續,并處理相關后續事項。
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將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該機構退出該市場的消息及有關事項。
被要求強制退出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信用評級機構必須在退市前處理所有相關問題。
信用評級機構自強制退出市場之日起,不得再繼續從事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
退出機構保留的與業務相關的資料應按評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理。退出機構及其員工應對評級對象(發行人)的評級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退出機構須在強制退出市場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從事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進入程序按照4.1和4.2規定進行。
5 信用評級機構的從業要求
5.1 信用評級機構執業要求
信用評級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應遵循以下要求:
——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評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行業規章,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 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 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遵循為客戶保密的義務;
—— 不斷更新和提高專業知識與技能,提高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和創新能力;
—— 嚴格依據信用評級方法和程序,獨立地開展信用評級工作,保證評級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評級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 評級機構應建立評級數據庫,積累評級信息;
—— 按照評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求報送有關信用評級的業務資料和信用評級機構的報表;
—— 信用評級機構在進行評級業務操作中,應按照評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評級結果及跟蹤評級相關材料上報,并向社會及時披露;
—— 評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5.2 評級業務質量控制制度要求
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評級業務質量控制制度,保證評級質量。評級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包括:評級報告質量控制制度、實地調查制度、評審委員會制度、評級結果公布制度和跟蹤評級制度等。
5.2.1 評級報告質量控制制度
評級報告質量控制制度應當規定評級業務開展的基本程序、評級業務的質量保障程序等內容。評級機構根據評級業務性質成立評級小組,完成資料收集、 整理、核實工作,并撰寫信用評級報告和分析報告。首次評級完成后,評級機構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跟蹤評級。評級對象(發行人)申請復評且得到受理后,評級小組 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審核補充資料,完成復評工作。在評級過程中要遵循回避制度、評級報告審核制度。
5.2.2 實地調查制度
實地調查制度應當使評估人員在進行信用評級(首次評級和跟蹤評級)過程中,能夠在合理的范圍內對信用評級所需要的信用信息進行調查、收集、分類、分析、加工,對相關資料能夠進行核查和驗證,以及能夠主動發現信用風險。
5.2.3 評審委員會制度
應當規定評審委員會的組成、運行程序、表決機制、權限及其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5.2.4 評級結果公布制度
評級結果公布制度主要規定評級機構向公眾和評級對象(發行人)公布結果的形式、內容、時間及公布的媒介。對不同業務性質的信用評級,有關要素可作調整。
5.2.5 跟蹤評級制度
跟蹤評級分為定期跟蹤和不定期跟蹤兩部分。跟蹤評級制度應當規定跟蹤評級的人員安排、分析人員的職責、跟蹤評級關注范圍、跟蹤評級的時間安排等,以做到能及時、準確揭示信用風險。
5.3 內部管理制度要求
內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回避制度、檔案管理制度、數據庫管理制度和評級信息管理制度。
5.3.1 回避制度
評級機構的業務部門之間應避免評級業務部門的人員、業務、檔案等方面與其他部門交叉。
評級機構應建立業務回避制度,評級人員進行信用評級時,應回避存在利益沖突的評級客戶?;乇苋藛T包括本人、家庭成員及有利益關聯的員工,并對存在的不同情況進行規定。
5.3.2 檔案管理制度
信用評級機構應對評級工作底稿、評級報告、相關信息等評級資料建立信用評級檔案,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檔案管理人員職責、信用評 級業務檔案的接收和管理、檔案的借閱與查閱、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與確定、檔案的鑒定和銷毀、檔案的統計和移交、檔案的保護和防護、評級機構終止信用評級業 務時檔案的處理等內容。
5.3.3 數據庫管理制度
數據庫管理制度包括如下內容:
—— 數據庫應包括機構自身采集、積累及分析的數據、機構業務管理數據等內容;
—— 數據庫管理制度應明確不同類別數據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保管(數據維護)人的責任等內容;
—— 應建立計算機安全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數據庫運行;
—— 數據庫管理制度應對評級機構終止信用評級業務時數據的處理作出明確的安排。
5.3.4 評級信息管理制度
評級信息管理制度是指評級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對評級信息的使用、信息的保密、信息載體(文件、計算機介質等評級有關的物件)的保管、工作人員使用評級信息的要求等。評級機構應對評
級對象(發行人)的商業秘密、涉及人員的隱私和協定的不可公開信息保密,但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除外。
5.4 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員工的行為準則
5.4.1 評級機構行為準則
評級機構應遵循下列行為準則:
—— 不能向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資料;
—— 不能與評級對象(發行人)或其他市場參與主體合謀篡改評級資料從而歪曲評級結果;
—— 不能以承諾、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承諾高等級、壓價競爭、詆毀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進行惡性競爭;
—— 不能在未經評級對象(發行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將有關評級資料和信息向社會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國家法律法規、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不能出租、出借、轉讓、涂改業務資格證書;
—— 不能對本機構的股東及有利益關系者進行評級;
—— 不能為評級委托人提供擔保;
—— 不能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及評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5.4.2 評級機構員工行為準則
評級機構員工應遵循下列行為準則:
—— 評估人員應當具備與信用評級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從事的業務;
—— 評估人員要依據獨立、公正、客觀的原則開展業務;
—— 不能與評級對象(發行人)或其他市場參與主體合謀篡改評級資料從而歪曲評級結果;
—— 不能未經被評級對象(發行人)的同意將有關評級資料和信息(主動評級的評級結果除外)向社會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國家法律法規、業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不能從事與信用評級業務有利益沖突的兼職業務;
—— 不能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及評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5.5 其他要求
信用評級機構建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要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信用評級機構所制定的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不得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